婚姻里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

时间:2023-12-19 19:09:42 情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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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觉得男人一旦变心就很难挽回了。其实可以尝试寻找男人变心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你还是有机会挽回老公的。

  1.适度地表达自己的悲伤,让那个男人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他给你带来的痛苦。你要让他觉得你是那么地期盼他,渴望他回到你身边,等那个男人消除了防御心,你才慢慢地流露出来,这时男人可能被你的真情击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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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你们身体接触的时候,你要让他感受到你们之间的亲密。在谈及你们的分歧时要有节制地哭,并且让那个男人感觉他对你好,你就会快乐。

  3.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比如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前期你要稍微替那个男人隐瞒,往往知道的人越少,男人回头的可能越大。

  4.要故意夸大你们共同拥有的生活,兴趣,爱好,让男人觉得要失去你会失去他喜欢的生活方式。

  5.尽管你心中还有不平与怨恨,表示你已经原谅了他是很重要的。不原谅等于把他推向另一个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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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老公钱太多,陪自己的时间太少。

  这类女人经常成为其她女人羡慕和嫉妒的对象,因为她们有着花不完的钞票,有着刷不完的信用卡,可以随意去买自己喜欢的任何东西。

  其实这类女人经常抱怨,钱那么多有什么用,老公每天都是没完没了地出差、洽谈、签合同、陪客户吃饭。她们甚至嫉妒老公的女秘书,老公和女秘书呆在一起的时间比和自己呆在一起的时间不知道要长多少倍。这类女人,物质生活满足了,精神生活确是一片空虚。

  二.老公陪自己的时间太多,钱太少。

  这类女人也经常会成为其她女人羡慕的`对象,有些女人经常会对她们说:你看,你老公天天来接你,你真幸福。其实这类女人经常抱怨,幸福什么啊,家里一分钱都没有,生活整天就是围着锅碗瓢盆转。要是有一大笔钱,能够去买自己想要的珠宝和汽车,那该有多好。这类女人,老公对她足够体贴,物质生活却没有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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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老公对红颜知己关心太多,对自己关心太少。

  要说这类女人是最有资格抱怨婚姻不幸福的,毕竟爱情是个自私的东西,容不得与他人分享。这类女人经常会抱怨,老公为什么就是死性不改,真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喜欢他什么。要是老公只有我一个女人,那该有多好。

  四.老公应酬太多,夫妻生活太少。

  这类女人经常会抱怨,老公不知道怎么了,整天就知道应酬,回来之后倒头就睡,半点不懂得温存。真不知道自己和这样的男人怎样过一辈子。

  五.生活琐事太多,逛街时间太少。

  这类女人通常会抱怨自己投错了胎,为什么别的女人都可以逛街购物,自己却在家里没完没了的收拾家务,看孩子,伺候公婆。好不容易去逛一次街吧,还是去买菜。

  六.脸上皱纹太多,美容时间太少。

  这类女人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美容上,还是整天抱怨,为什么美容时间总是这么短,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再这么下去可怎么办,老公都懒的多看我一眼了。

  七.老公和初恋联系太多,陪自己聊天时间太少。

  这类女人经常抱怨,老公整天就知道挂着他那个初恋,那个女人家里换根灯管,他也会乐不颠的跑去帮忙,美其名曰乐于助人。他怎么就不肯帮助下他的妻子,她现在闷的要死,连个聊天的人都没有。要说这类女人也比较有资格抱怨,毕竟老公经常和初恋联系,是个危险的信号。

  八.自己和初恋联系太多,陪老公时间太少。

  这类女人整天抱怨,老公为什么就不如自己的初恋对自己那般温柔体贴、又百般包容呢。真是后悔嫁错了人。我晕,搞反了吧,这样的婚姻该谁来抱怨。

  九.对老公要求太多,体谅太少。

  这类女人经常抱怨,老公赚钱不如隔壁五老二多,老公对自己不如楼上王老七对他太太温柔,老公长的不如楼下刘小四高大威猛。你就没看到你老公对你百依百顺,楼上楼下隔壁三位太太全对你羡慕的要死。

  十.对公婆要求太多,自己付出太少。

  这类女人经常抱怨,公婆从来不象父母对待女儿那样对待自己。其实,你又站在象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站在女儿的角度去对待他们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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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是指在法律上不被承认的婚姻,它属于无效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对无效婚姻做具体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法院也往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这种婚姻存在,判决双方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解除结婚关系的要求,法院通常也会根据《婚姻法》规定作出裁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无效婚姻都是因为一方所造成的。

  一些因个人过错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存在的,比如有重婚、有家庭暴力、对家庭财产享有所有权等行为;还有一些夫妻间感情不睦或者缺乏共同生活能力而导致夫妻关系无效的情形。

  当然还有更多无效婚姻存在的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造成无法承担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责任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有效结婚时所生子女无法得到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等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没有过错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当然就可以要求双方离婚。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在无效婚姻中。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患有传染病、精神病、遗传病、性病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患有上述疾病一方是不能与对方结婚的,即使是治愈之后,也不得再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双方患有此类疾病,则双方应及时治疗。

  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又重婚导致上述疾病再一次出现或加重的,属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婚前就已经存在的情况下离婚时一般要考虑到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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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二十周岁。但在我国,结婚年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的。

  从实践中看,二十周岁是最低婚姻年限。如果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话,是不能登记结婚的。

  即使是已到婚龄的夫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例如男方未到法定婚龄而与女方在一起生活的,如果女方已满二十周岁,那么在两人恋爱期间便可确认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

  三、未到法定监护人年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监护资格经依法宣告无效后,仍应恢复原状。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也就无法承担法律上的抚养教育义务。对该部分人群婚姻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但是如果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在有效婚姻期间内各自尽到了相应义务、不承担责任的,则该部分人群的婚姻无效所产生纠纷可以按照协议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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