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怎样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

时间:2023-07-31 18:09:42 生活 我要投稿

  第一次离婚怎样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在夫妻的过程中,债务问题和财产问题一样的复杂,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也比较多,各方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成为离婚过程中关键的问题,那么第一次离婚怎样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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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实践中,经常有离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形,离婚过程夫妻另一方应注意收集以下的证据:

  (1)证明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举债后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追认过。但实践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举,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过程中共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举的较大债务必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留下书面的字据,否则为个人债务,但这样的约定需要观念上的转变,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

  (2)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没能找到有效的证据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要轻易的放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2、应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认可,在这种类型中又以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亲属举债的较为普遍,也较难认定。

  为了避免这类债务在认定的过程出现障碍,在夫妻婚姻生活及离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在借款的时候最好有一个夫妻双方都都签字认可有的借据,这应该是上策,但由于中国的传统观念,这种行为往往行不通,那可以考虑下面的对策。

  (2)借款时不要现金支付,以转帐的方式把钱打入夫妻另一方明下的帐户,并保留相应的转帐凭证,最好是借款的这一方给自己的亲人打一借条,这样还不够保险,还应当注意收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大额的支出,因其存在的风险大,故应当特别留心。

  这样的行为可能让人觉得情面上过不去,但在现在这个夫妻感情变化波动较大的社会,对大额的举债还是应当有防范的意识。

  (3)如果在离婚的过程中无法对债务进行认定,则举债一方要求债权人尽快起诉,以保证该债务可以得到确认。

  3、在离婚特别是在的过程中,应对夫妻双方没有明确提出处理的债务的承担做一个约定

  比如约定谁名下的债务由谁承担等,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在离婚后有什么隐性债务产生后,双方对如何承担有个约定,虽然这样的约定对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但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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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权人债权的自我保护

  (1)在把钱借给别人时,最好留下相应的债权凭证,比如借条等,如果你情面上过不去,可采用转帐的方式来处理,并留下相应的凭据或者在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把钱借给夫妻或其中一方,但后的方式应该属于下策,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采用。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发现对方在离婚,在具备起诉的情况下尽快的起诉,并把夫妻列为共同的被告,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3)在起诉时发现夫妻已经离婚的,在起诉时同样应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这样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为基础的,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后,离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离婚时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为由来抗拒债权人的起诉能否成立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对债务承担的约定都只在夫妻间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故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离婚后的夫妻共同来承担。

  (4)如果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执行过程中发现未起诉的离婚另一方有财产,那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执行人呢,从婚姻发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来讲是可以,但在实践的操作中由于在执行的中缺少必要的一些规定,具体追加起来还是存在很多的的困难。

  因而最好的选择是在起诉时就把夫妻双方都同时列为被告,这样更有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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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主要是尊重双方的意见,因此如果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话,需要与对方协商沟通在诉讼离婚中,想要争取利益最大化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

  1、对方存在婚姻过错: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话,不仅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财产分割中法官也会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倾斜。

  2、证明本人对家庭贡献较大、付出较多。

  3、如果本人是女方或是抚养孩子一方的话,可以要求财产进行多分当然,在实践中,不同的情形千千万万,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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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被分割的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谓共同财产是指你们婚内的两个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内,是指自双方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至办理离婚手续之日止,这个期间的双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时原则上应该是将双方的所有财产汇总到一起,然后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及离婚后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三、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民法典》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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