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

时间:2023-08-25 01:10:02 生活 我要投稿

  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现实生活中,学校安全事故难免发生,校园安全事故也一直都是很多家长担心的大问题,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学校是学生的管理人,下面分享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

  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1

  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如何

  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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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调解、诉讼。

  1、协商。班主任和年级一般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的主要成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班主任,让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形成各方最认同的解决方法,加以处理。

  2、调解。若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可以进行调解。

  3、诉讼。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不愿协商、调解,由对方直接进行诉讼。

  明确校园伤害事故安全责任2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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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在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校园伤害以及校园伤害纠纷怎么处理,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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