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1
一、学深悟透,把握本质
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一是划定了实习管理的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了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重新界定了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将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作为实习单位。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要求,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明确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二、细照笃行,指导实践
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要途径,也是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其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做好实习管理,一要提高认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主动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要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因素,科学安排好实习工作。二要严守规范。要严格落实新《规定》精神,规范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到坚决不触碰“1个严禁、27个不得”红线底线。要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认真签订好三方协议,同时,把实习工作列为人才培养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三要强化监管。要形成学校和二级学院两个层面的实习监管体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开展自查,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三、贯彻落实,规范管理
学院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放在工作首位,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布置与落实,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生实习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专业技能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学院成立了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有教务处、就业办、学工处、各二级分院等部门负责人。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二是研究贯彻意见。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学生的实习事宜,做到科学组织、依法实施,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效果,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实习制度。学院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实习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生实习计划》《学生实习应急预案》等实习管理制度文件,明确了实习管理中的相关职责权限、组织管理、安全保障、考核评价等内容。
(二)周密组织,强化责任。学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规定》精神,多措并举,确保学生实习安全。一是实地考察,严格筛选单位。实习前,由院领导带队,组织二级学院负责人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二是校企合作,共同制定计划。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了实习目的、实习时间、实习安排、实习要求、实习考核等内容。校企双方对实习计划严格审核,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实行“双把关”。三是签订协议,确保学生权益。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实习单位给予学生合理的实习报酬,并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同时,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发放安全告知书,与实习指导老师签订实习安全责任状,进一步筑牢学生实习安全屏障。
(三)注重实效,体现特色。一是打卡签到。借助智慧校园实习管理平台(xx)打卡签到功能,实现对学生实习全过程动态监控。二是完善制度。学院研究制定一系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三是实行双导师制。学院安排实习指导老师,同时作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还兼有企业实践锻炼的.职责。实习企业加强对学生岗前培训,安排了动手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师傅轮岗指导。同时,学院领导不定期到各实习点进行走访巡查,看望实习学生,检查实习情况,确保学生实习安全有序开展。
下一步,学院将以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和《规定》为契机,通过四大举措,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学生实习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通过学院宣传橱窗及校园网等形式,广泛宣传新《规定》。同时利用知识答题、专题讲座、教师教研活动、学生主题班会、实习动员大会、职业活动月等活动载体,进一步领悟新《规定》的精神内涵。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坚持“学院—分院—指导教师、班主任”三级监管模式,定期对智慧校园实习管理平台(xx)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加强对实习问题的通报,做好整改。三是进一步考察调研。定期组织到各实习单位考察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和学生的实习情况,对没有认真履行三方协议的实习单位视情况督促其整改或终止合作。四是进一步总结提升。选择合作较好、实习效果明显的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推广,将其好的做法形成典型案例,供其他合作企业借鉴,持续改进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
(2)实习计划;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5)实习日志;
(6)实习检查记录等;
(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xx〕4号)同时废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行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和指导,提高学生实习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组织和实习时间安排
为确保学生顺利进行实习,学校应设立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实习管理部门应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协商实习计划和时间安排。学生的实习时间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进程和课程完成情况,保证学生在没有实习冲突的情况下,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要求。
第三章 实习单位的选择和配备
为了保证学生能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实习,学校应与相关的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确保学生有充足的实习机会。实习单位应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设备。此外,实习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实习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组织学生参与实际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流程和管理
在实习开始前,实习单位和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对学生实习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实习目标、实习计划、实习过程的记录和评估等。在实习期间,学生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实习任务,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实习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定期指导和培训,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实习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实习成绩评定和证明
学生实习成绩应根据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共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按照实习工作的质量、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提供实习成绩和实习证明,并将实习成绩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中。这样能够鼓励学生努力工作,提高实习的质量。
第六章 违规和惩罚
学生实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学生参加实习的资格。这样能够保持实习的纪律性,提高学生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实习管理工作。学校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共同培养优秀的职业人才。
总结: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通过制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能够规范学生实习行为,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指导,助力学生实习达到良好的效果。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共同努力,确保学生实习的顺利进行,并通过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证明来鼓励和认可学生的努力和表现。只有通过规范的实习管理,才能更好地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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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行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和指导,提高学生实习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组织和实习时间安排
第二条 学校应设立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实习时间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进程和课程完成情况,保证学生在没有实习冲突的情况下,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要求。
第三章 实习单位的选择和配备
第四条 学校应与相关的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确保学生有充足的实习机会。
第五条 实习单位应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证,能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设备。
第六条 实习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实习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组织学生参与实际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流程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实习前,实习单位和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对学生实习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实习目标、实习计划、实习过程的.记录和评估等。
第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定期指导和培训,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实习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实习成绩评定和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应根据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共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按照实习工作的质量、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提供实习成绩和实习证明,并将实习成绩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中。
第六章 违规和惩罚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学生参加实习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实习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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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是指实施整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乞降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举动,包括熟悉实和岗位实。
认识实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二章实组织
第五条教育主管局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工作;职业学校主管局部负责职业学校实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情况按请求报主管局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学生的指导,会同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在实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目标、实任务、实标准、必要的实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实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认识高的实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要加强实前培训,使学生、实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阶段的义务和请求。
实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
第九条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单位。
熟悉实按照一般校外举动有关划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前提的岗位实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考核同意后实施,实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职业学校要安排实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华诞常实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详细岗位实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局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
第十二条学生在实单位的岗位实工夫一般为6个月,详细实工夫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掩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义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朴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究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管理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局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局部,建立健全学生实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转机制;会同实单位制定学生实工作详细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划定、实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单位共同实施实全过程管理。
未按规定签订实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
第十五条实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期间的食宿、工作工夫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职业学校和实单位要依法保障实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
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安排外,实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接收学生岗位实的实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不异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工夫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报酬。在实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不异岗位人为标准的80%或最低档人为标准,并按照实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替代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大众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请求,分分歧风险等级、实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和实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押金、培训费、实报酬提成、管理费、实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请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一条实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要乞降实单位的规章制度、实纪律及实协议,爱护实单位设施设备,完陋定的实义务,撰写实日志,并在实结束时提交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要和实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要和实单位建立学生实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指导教师和实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单位报告学生实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埠实,应当安排学生同一住宿。具备前提的实单位应当为实学生提供同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单位要建立实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同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前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学校、实单位、实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常态化协同机制。
实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学生的本省实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派出省份协调实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局部同意,按步伐报省级主管局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情况、实单位和实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实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实考核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考核制度,根据实目标、学生实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纪律、实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勤学生实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三方协议;
(二)实方案;
(三)学生实报告;
(四)学生实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日志;
(六)学生实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和实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强化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划定。职业学校主管局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局部加强实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
第三十二条实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方案规定的实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局部要将实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学生投保实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单位达成协议由实单位
支付学生实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单位为实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岗位。
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单位因接收学生实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学生和实单位,按划定给予相应的激励。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
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局部应当会同有关局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XXX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局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局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紊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划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实单位违反本划定,法律法规划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局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安排,根据实协议请求实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划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局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利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划定从事学生实中介举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划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局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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