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施工或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船检、航道(海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认可,颁发相应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
2.各施工船舶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每15天定期自检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试运转并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3.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上岗证书。
4.所有登船人员必须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必须穿着救生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鞋。
5.船舶在航道上航行、靠泊、作业与锚泊期间,应按要求定时与岸基项目部总调度值班室保持联络。
6.各作业船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与救生器材。
7.登船人员严禁超员。
8.作业人员登船与离开船舶时应到船长处登记,船长应认真记录船上人员动态。
9.对作业船舶上的救生衣进行编号,登船人员按编号使用救生衣。登船人员应按照船长的要求使用铺位,不得随意调换。
10.在床铺休息时,救生衣应就近存放,以备发生应急情况时穿着方便。
11.各作业船舶应规定逃生路线,船长应组织登船人员进行消防、救生与弃船演习。
12.停靠桥墩前应认真观察桥墩周围海况,掌握水的流向与风向。
13.需抛锚时,应详细了解所靠桥墩区域水底情况,以防损坏水底光缆及输油管道等水底设施。
14.应尽量利用顶流停靠桥墩。
15.作业船舶停靠桥墩时,应利用靠碰球隔垫,严禁猛烈撞击桥墩。
16.船停靠桥墩后应带好首缆和尾缆,并根据流向带好倒缆,使作业船舶与桥墩保持一定的距离。
17.船舶停靠桥墩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警示信号灯。
18.进行潜水作业时,船舶应挂潜水作业旗,作业船严禁移动。
19.在进行潜水作业期间,船长应认真观察海况,并收听天气预报,当所处航道实际情况与气象条件不适宜作业时,应及时停止潜水作业,并迅速收缆离开桥墩。
20.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扯管员(负责潜水员供气管收放的人员)应抓紧软管,并根据潜水员的需要随时收放软管。
21.在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备用一套供气源并与原气源连接,一旦原气源发生故障,可及时启动备用的气源供气。
22.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与水面上的通讯联络员必须保持畅通,水面上的电话员与潜水员应按规定保持通话。
23.当有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水面上应配有预备潜水员,以备水下潜水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救助。
24.夜间进行潜水作业时,作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25.为了确保船舶与登船人员的安全,在特殊情况下,船长有权拒绝执行施工命令,可自行决定停工抛锚或返航,但事后必须向项目部说明原因。
26.与其它单位船舶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应提前了解对方的通讯频道,以便在应急时能够进行通讯联络。
27.严格避免产生交叉作业。
28.各船舶锚泊须选择适当的地点抛锚,锚泊地点应远离大型作业船舶与通航航道(一般应在1海里以上)。
29.船舶抛锚后,应悬挂抛锚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开信号灯。
30.各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注意观察船舶状况,当发现走锚、锚缆断损及其它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警,船长及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31.各船配置的首锚重量与锚缆强度必须满足船舶锚泊要求,应定期检查锚缆的磨损情况,当锚缆磨损断股超过30%时须更换新锚缆。
32.主机出现故障的船舶,维修期间应在安全的锚泊地点抛锚,如在施工现场锚泊维修,必须安排专门船舶守护,以便随时处理应急情况。
33.船舶航行时应注意航行安全,夜间航行应开航行灯。
34.船舶在雾天及海上能见度低于500m时严禁航行,船舶在雾天锚泊时应按规定鸣放雾钟。
35.应急弃船时,大副负责放救生筏并指挥人员顺序登船。
36.当发生应急情况时,执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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