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27 17:38:41 职场 我要投稿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1、严格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2次。

  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2、测尘工应正确使用仪表测定粉尘浓度,并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

  3、测尘员应爱护测尘仪器,确保仪器完好,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他人代拿和摆弄。

  4、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板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5、定期校正仪器。

  6、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一侧距装岩、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进行。

  7、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8、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帐。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一)车间卫生

  为确保产品卫生质量,防止产品手污染和有害因素混入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间卫生要定时进行清扫,确保室内无污染因素。

  二、闲杂人员禁止进入车间。外来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入内,发现违反者追究责任人。

  三、进入车间必须换工作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搞好个人卫生,从规定大门进出。

  四、员工的工作衣、冒、鞋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五、车间内穿的工作鞋,禁止在车间外穿。

  六、更衣室、换鞋间要保持清洁,换下衣、帽、鞋要摆放整齐。室内禁止放其他物品。

  七、进入车间禁止化妆,戴首饰。严禁带食品进入车间。

  八、批准进入车间的外来人员,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违者谢绝进入。

  九、混粉员工同时执行《进入包装厂间规定》。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第一次罚款5元,二次以上者罚款10-50元。

  十一、本规定由班长和工段长监督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作不定期检查。

  (二)成品卫生

  食品添加剂和卫生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作为生产企业,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员工具备有卫生法制观念,才能确保卫生质量,制造出优质的产品。

  一、公司对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者上岗。考核记录存档保存。

  二、对于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上岗,不符合的禁止上岗,健康记录存档,以便查阅。

  三、建立卫生质量控制点。质量卫生控制点的操作员工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设备卫生,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工段长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每月底装订,统一交质管部存档,保存一年。

  四、必须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者,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五、按设备清洗规定进行对设备的清洗。班长或工段长在清洗结束后进行检查并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清洗。

  六、质管部每月至少对人员卫生、设备及环境卫生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检查记录每年年底装订存档,保存两年。

  七、每半年向自来水厂索取水质报告,存档备查。

  八、生产线工人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并保持清洁。手部受伤者(含轻度皮肤破损者)不得上岗。

  九、不合格产品做好标记,分别存放并作记录。废弃物要有专业容器存放,每日交接班前处理结束。

  十、进厂原料及辅料,经检验质量及卫生质量合格后入库,堆放是应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一、成品入库有专有成品仓库存放,堆放时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二、设备维修时的卫生要求:

  1、进入车间维修设备必须更换衣、鞋、戴工作帽。

  2、维修时的废弃物和油类必须随时放入废物桶中,不准乱丢。

  3、维修完毕必须清洗设备内外,需要消毒的还必须消毒。

  4、试车结束,操作工必须清洗地面,带干燥后方可开机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方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精确、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探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精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托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安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安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安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供应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安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修理、运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托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托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看法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看法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运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运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托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限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运用记录;

  (5)修理记录,包括修理责任人、修理缘由、修理日期、修理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运用状况等;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托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状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化安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果;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状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状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状况汇总资料;

  6.培训状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状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状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限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限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朝气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安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安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托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试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探讨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终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运用报告、成果嘉奖文件、独创申请书、独创评议书、独创证书、独创嘉奖及探讨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探讨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依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书目、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书目,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仔细进行质量检查,刚好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状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需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实、平安,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觉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刚好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主动供应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惜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隐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隐私。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状况要进行登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职业卫生:公司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2、有害作业:是指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职业性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6、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7、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8、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9、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10、个人防护用品(又称劳动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经营职业卫生管理的全过程。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泰安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标准》等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

  1、公司职卫科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编制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防治与控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职业卫生各种管理制度

  第一节 职业卫生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公司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职卫科、车间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卫科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卫科在生产车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烫伤"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 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四、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五、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七、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八、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节 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一、由职卫科按有关要求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执行以下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东平工业园区安监办和东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工艺技术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

  第三节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三、公司各生产车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五、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公司设备技术科是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是兼职

  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七、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八、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具)品的管理,让职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等过程。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

  1、安全科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监管部门,督促检查岗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并按(附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仓库:⑴负责防护用品的统计、计划申报、验收及管理工作;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保管和发放工作。

  3、供应科: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进行采购,禁止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三无"产品、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防护品的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供应科负责。

  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采购人员应核实生产单位是否有生产资质,并符合有关规定,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做到“三证”齐全,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监证。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科主管人员、采购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不得在验收单上签字,并要求供应科采购人员进行退货或调换。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管人员负责保管。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3、共用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4、上述保管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经常对所管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具体见第四节发放标准。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单进行发放。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车间书面申请主任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初审签字,经总经理审批后,由安全科开具领料单,保管人员按领料单发放。

  4、在事故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保管人员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据实补办手续审批。

  5、从业人员有权依章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检查

  1、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2、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使用和检查情况记录在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台帐内。

  六、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个人配备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科室、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配戴和使用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督促更换。

  2、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的负责人负责,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全科、职卫科、仓库等有关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五节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职卫科组织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 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职卫科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四、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

  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五、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科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卫科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卫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卫科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每年按公司生产过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六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 职责:

  1、生产技术部门对项目的计划,联系设计、评价单位、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部门具体实施,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2、谁设计的项目,谁就要负责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

  3、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4、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对“三同时”负责督促实施。

  5、生产车间在生产工艺、装置改建时,负责落实“三同时"内容,凡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车间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6、职卫科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和检查。

  四、 “三同时"内容

  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及保护环境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2、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3、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6、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7、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8、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五、“三同时”的实施

  1、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写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书要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每个环节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保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等。

  2、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申请县安监局和有关领导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部门、职卫科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4、项目竣工后,要由上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再投产使用。

  第七节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七、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八、“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九、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十一、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四、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事故处置、报告:

  1、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由公司职卫科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九节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本公司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和后处理存在的噪声、粉尘及使用甲苯等化学危险物品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岗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注塑车间、生产车间配料、后处理、包装岗位。

  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生产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车间主任为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科。

  分工: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生产委员会主任为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副主任为副总指挥.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车间主任: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车间班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职卫科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四、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1、治安队:由保卫科人员组成。

  负责人:安监部和环境及职卫科管理人员.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2、消防队:由保卫科、车间工段长组成。

  负责人:安全科和环境及职卫科。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3、抢险抢修队:由工人组成.

  负责人:设备科和环境及职卫科管理员。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4、医疗救护队:由车间带班长组成。

  负责人:公司办公室和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员.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5、物资供应、车队:由分管领导负责调配。

  负责人:公司办公室和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员。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五、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3、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生产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4、生产科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场。

  5、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县安监局、园区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6、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7、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分管领导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车间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组成由维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8、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医疗急救中心120。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第十节 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检查活动.

  二、职卫科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班组长根据各自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职卫科、车间和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三)用工情况;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五)工伤保险情况;

  (六)个人防护用品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和使用情况;

  (十)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十一)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落实。

  (十二)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需要落实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总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步骤,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二)职卫科、车间、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根据职业危害隐患出现的概率,进行年检查、月检查、日检查、作业前检查、作业中检查和作业后检查。

  (三)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分管经理、职卫科汇报。

  第十一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公司职卫科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公司级培训由厂职卫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车间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卫科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卫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节 职业病控制度

  一.职业危害的防护

  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按要求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职卫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

  6、注塑车间、吹塑车间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配料区等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和等级等. 8、配料区、拌料区等生产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1、每年一次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逐级上报至市职业卫生防疫站。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3、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4、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

  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

  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1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1对接触氯气、光气、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双酚、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1、资料与范围

  1.1.为贯彻执行《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贴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

  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定义:

  1.4.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2.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产管理部

  2.3.1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6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3.7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2.3.8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2.3.9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2.3.10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2.3.11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2.4事业部中心

  2.4.1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2.4.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2.4.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2.4.4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4.5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2.4.6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2.4.7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回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4.8负责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保健费的审核、发放.(标准见附表)

  2.4.9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2.4.10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的`调岗。

  2.4.11负责为从业人员供给贴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4.13负责每年一次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景;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景;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景;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景;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景;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方式,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2.4.15下列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负责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资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

  2.5.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的设计、施工和评价验收,投产使用须贴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验收。

  2.5.2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计划承担职责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及实施移交。

  2.6人力资源部

  2.6.1督促各事业部中心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后,岗位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的岗位调离工作。

  2.6.2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岗前体检工作,杜绝发生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2.6.3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3、工作程序

  3.1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

  3.1.1各事业部中心统计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1.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联系,确定体检项目和日期,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分析建档。

  3.1.3安全生产管理部输出体检结果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中心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出示调岗证,安排调离原岗位。

  3.1.4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医治或疗养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5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安排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医院实施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并分析剔除职业禁忌症,信息反馈人力资源部并组织安排新员工上岗.3.1.6各事业部中心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退休、离岗或变换工种时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各事业部备案并建档.3.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治理管理

  3.2.1各事业部中心填报职业病危害作业登记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图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3.2.2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联系,确定检测项目和时光,组织实施,检测结果存档。

  3.2.3各事业部中心分析检测结果,对不贴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提出综合治理计划并立项报公司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和事业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并验收。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建立责任区为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随地大小便要严格处理。对各卫生包干区有专人负责,使文明施工保护经常化。

  施工现场落手清工作制度

  现场落手清工作是搞好项目现场场容场貌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为节约原材料,充分利用材料,特制定以下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做到边施工边清理落地灰、钢筋、砖块、木料、扣件等及时清理回收利用,清理出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倒在指定地点。

  2、楼层、道路、建筑四周要求做到无散落的砼、砂浆、碎砖等杂物,建筑垃圾集中归堆,凡能利用的应做到就层地破碎利用。

  3、班组使用的手推翻斗车、工具、设备周转材料、大模板等用后及时冲洗、铲清,按规定存放并上油,注意保管。在脚手架上操作的施工班组,必须在操作完毕后及时清除脚手架上的垃圾,在清除垃圾时,不能影响其它班组区域的落手清工作。

  4、落手清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是“工完料尽场地清”。

  5、每天班组长下班前先检查一次,然后报相应对口的管理人员检查,如果不符合要求不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处以材料价5倍的经济处罚。

  木工班落手清管理制度

  1、配置木模必须做到长料不短用,九夹板、竹胶板等不准任意锯断。

  2、配制模板区域和锯、刨车四周应做到当日清,木屑、短废料清扫干净归到放置点,不乱倒乱放。

  3、模板安装应做分项完毕后及时把所剩余木料、钢模零件等全部整理干净,送到规定堆放点,不留尾巴。

  4、高空拆模不准把拆下的'模板从高处往下抛掷。拆下的模板必须及时整理干净放归运到规定堆放点,分类堆放整齐。配模前应上好模板油。5、6、7、U型卡、扣件等收拾清理,不留尾,不散失(装修工程标准)。堵门、窗框脚头,应及时把锯下的砖屑等清扫干净。钢木门窗安装按层次完毕后,应及时把剩余的五金配件整理好,不散失。

  8、钢木门窗应把刨的刨花屑及废料在下班前逐间清扫干净,归放在规定处,不乱倒、散失。多余装修材料应按层次,又是整理转科,施工完成清点无散失。

  9、其它木装修应根据施工实际,检查内容参与第三条。

  10、锯、刨车四周必须当日清扫干净,垃圾不乱倒,不散失。

  钢筋班落手清管理制度

  1、理料必须按场地分布图分规格堆放整齐。

  2、分项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把剩余钢筋料,垫块整理转运到规定地点,分类堆齐。

  3、扎铁铅丝保管好,不乱丢散失。

  4、钢筋垫木用毕,应及时整理归堆不乱丢散失。

  5、当结构完毕,必须及时把多余的钢筋料撤退转移或整理堆放,不乱堆放。

  泥工班落手清管理制度

  1、严格按级配比过磅拌制砂浆。

  2、在操作过程中应做到:(1)落地灰及时清理回收利用。(2)1/2断砖尽量搭配使用。(3)1/4碎砖及碎片当天清扫干净不散失。(4)操作点完毕整砖及时整理转移。

  3、架子用毕应及时归到规定点堆齐,不得留剩在楼面和散失在各处,更不得拿作它用。

  4、脚手板、高凳先前和后及时整理不乱堆放。

  5、手推翻车用后铲净,当天冲洗干净。

  6、泥桶、积灰斗等工具使用后及时刮净,当天冲洗清洁。

  7、砂浆机四周上下整洁,无砂浆结硬,无积水,龙头水不长流。

  8、砂堆经常保持底脚清,筛下砂关集中堆放不乱洒。

  9、砌砖和砌块底脚应随用随清不留尾,不散失,倾斜砖及时拉运到工作点。

  10、水泥袋尽量应拆好,管好,当天交库不散失。

  11、楼层浇筑后的砼块,要及时清理,浇筑管要清洗干。

  施工现场厕所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厕所设置要远离食堂30m以外,采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2.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3.厕所浴室地面应铺设地砖,墙面刷白并贴1.8m高白色磁砖墙裙,门窗齐全并有纱窗。

  4.厕所浴室卫生由行政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并指派专人进行冲洗打扫,保持厕所浴室清洁卫生。

  5.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厕所浴室内外做到每天打扫,便池槽每天冲洗,清洁无垃圾,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至二次,粪池加盖,消灭蚊蝇,并做抗渗处理。

  7.楼层施工可分层或分施工班组设置便桶,便桶应当每天冲洗清洁干净。

  8.楼层施工可分层设置绿泥石便池、便池的主下水管道应接入粪池内,并应便后冲洗保持卫生。

  建筑、生活垃圾处理及灭害措施

  1.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2.施工现场为了防止蚊蝇孽生,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并定期打药、及时清理。

  3.生活区不能有污水污物,食堂、宿舍、厕所的卫生应天天打扫,不留卫生死角,并且定期打药。

  4.食堂、操作间、仓库要有灭鼠、防蝇措施,做到无蝇、无鼠、无蛛网。

  5.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6.施工垃圾应设垃圾分拣站,及时集中分拣、回收、利用、清运。

  7.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8.垃圾清运出现场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倾倒,严禁乱倒乱卸。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1.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8人。

  2.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宜使用通铺。

  3.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宿舍内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应由专业的电工统一布线并设置三孔多功能插座,各宿舍安排每天轮流打扫室内清洁。

  4.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严禁男女混居,房间在晚上12点前熄灯就寝,平时不在宿舍大声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5.职工宿舍采取轮流值日,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地净,无蚊无蝇、无鼠。

  6.外来人员留宿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方可留宿,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姓名身份证号码)。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留宿人负责。

  7.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生活用具及劳保用品摆放、悬挂成一条线,不得到处乱放。衣服,被褥要定期换洗,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

  8.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

  9.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生活区内无污、污物,废水不乱流。

  办公室卫生管理

  1.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2.办公室的卫生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3.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蚊蝇、无鼠。

  4.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三、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各项工作。

  四、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日常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虫、消毒药物。

  五、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

  七、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八、现场宿舍内应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九、现场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十一、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购买和出售变质食品。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如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要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如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1、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纠正影响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配备必要的工具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规定。

  6、建立完善噪声防治,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高温防治系统。

  7、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

  8、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实行措施,防止和削减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矩,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平安、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需有负责平安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平安管理人员必需全过程地参加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平安、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平安、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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