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4-12-17 09:03:37 职场 我要投稿

电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1

  面临新的环境、新的挑战,供电企业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创新工会工作方法,着重在“三个下功夫”上做文章,使企业工会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电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在畅通员工诉求渠道上下功夫

  工会工作无论是工作职能、工作对象、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保障条件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更早、更全地了解员工的需求、困难、思想等等。在畅通诉求渠道上,除了各级工会工作者抽时间不定期到各部门调查研究外,可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大接访:工会与党政团协作组成接访组,定期收集员工意见;利用网络资源,开通“网上工会”,给员工一个随时随地可以反映问题的空间;在合适的位置设立工会意见箱,随时接受员工的情况反映;每季度召开员工座谈会,听取企业各个层次代表的意见;对职工代表进行适当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责任意识和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全局观念和民主意识,让他们注重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负责地为大家反映问题并提出初步解决问题的办法。此外,注意规范运作企务公开机制,加强企务公开的时效性,恰当地对属于企务公开的内容给予及时公开,让职工第一时间知道企业在做什么事,赋予他们更多参政议政、维护权益的机会,营造员工宽松的诉求环境,工会组织才能准确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地向上级反映职工的呼声,并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意见,把职工的一些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工会就能事前发挥自己的维权职能,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电力企业的和谐发展构建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在创新工会特色活动上下功夫

  要把工会建成“职工之家”,工会在组织常规娱乐活动之余,要积极开展一些符合电力企业实际,对职工更有意义的特色工会活动,力求工会活动实现“新”和“变”。

  “新”,在企业可以实行“分工会承揽制”,发挥各分工会的作用,按月份或季度把活动策划、组织权交给分工会,让分工会广泛听取员工们的意见后,提出活动方案,经企业工会批准组织开展,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型和潜能,让更多地员工积极参与到工会活动中。

  “变”,尽可能让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与生产经营等工作相结合,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例如:在企业开展的安全活动中,可以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可加入“我为安全谏一言”细节,把这个细节贯穿全年,让员工及时把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反映出来,并且在年终对员工的`谏言进行评比,对谏言取得经济效益的,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支持员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于工会组织的一些文体协会组织,要坚持不断地开展活动,企业工会要对文体协会进行指导和关注,帮助联系专业指导老师,定期辅导,让员工乐在其中、幸福发展。

  三、要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上下功夫

  “思路决定出路”,工会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和重要层次。首先要使工会工作融入党政工作大局,要主动直面基层,贴近职工,推动建立适应新时期电力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要注重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要确立为企业服务、为员工服务的意识,切实把工会工作做实、做细。其次,要增强工会干部的综合能力。企业工会要积极培训工会干部,增强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公仆意识以及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使他们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企业的发展保持一致,并善于将工会工作与企业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同时,工会干部还应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加强全方位的协调能力,协同企业党政部门做好疏导工作,积极做好员工的正面教育引导,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止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此外,要加强工会干部团结协作的能力。工会工作离不开各级工会干部和职工的热心参与,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各级工会干部要善于搞好团结,充分利用集体的力量团结广大职工,更好地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想方设法切实解决好广大职工思想上的“热点”、“焦点”、“疑点”问题。

电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4个省级部门立法情况汇报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电网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电力管理体制经历重大改革,电力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变化的情况下,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增速持续在两位数以上,20xx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高达3210。55亿千瓦时。电网供电能力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加强电网设施建设保护,维护好供用电秩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加强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规定是必要的,但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属专项规划,除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外,还要与交通、水利、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对这方面规定没有涉及,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狭小,各种管网建设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应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将造成电网设施建设与其它管网建设的权益冲突,也不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电网经营企业为电源企业提供电网配套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了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先考虑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当前,我省新能源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20xx年,全省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802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比重的12。8%。在加快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时,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我省新能源发电的并网问题,解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电力的发送问题。建议对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作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电网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电网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反映,电网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当电网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条例草案缺乏电网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方面的规定。建议增设有关应急预案条款。

  四、关于供用电双方权益的保护。调研中,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对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存在不对等,有的条款部门痕迹较重,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对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补偿等未作规定,没有体现电网经营企业与其它民事主体平等、公平的原则,可能引发矛盾。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设定义务时,对电力用户的规定条款较多,而对电网经营企业的义务提的比较原则。我们认为,供用电双方的立法诉求都应予以支持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鉴于电力用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要注意加大电力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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