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糖食品简介1
无糖简介
无糖食品的关键在“糖”的定义上。糖可以专门指白糖,也可以指各种有甜味的、能够在人体中转变成为葡萄糖的食品成分,比如麦芽糖、葡萄糖、果糖、果葡糖浆等。甚至从广义来说,哪怕没有甜味,只要能够被人体消化吸收转化为葡萄糖,也可以称为“糖类物质”。
按照欧洲国家的通用概念,无糖食品不能含有蔗糖和来自于淀粉水解物的糖,包括葡萄糖、麦芽糖、果糖、淀粉糖浆、葡萄糖浆、果葡糖浆等。但是,它必须含有相当于糖的.替代物,一般采用糖醇或低聚糖等不升高血糖的甜味剂品种。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即0.5克)。
无糖食品简介2
食品安全的知识归纳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
二、在您选购食品时,务必做到“六不买”
1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不能买。在您选购食品时,尽可能选择在大中型商场、超市、粮油专卖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和证照齐全的食品店等正规店铺购买。如果您购买的食品是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摊贩或流动商贩处购买的,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或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您将很难追偿或索赔,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有包装的食品标签内容不全的不能买。标识内容不全、不清楚的包装食品,一般都不是正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样的食品不能买。
3感觉不好的食品不能买。感觉不好的食品是指变味、变色、沉淀、混浊、杂质、絮状物、结块、异物、发粘、返砂、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腐败变质等现象。这样的食品不能买。
4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的食品不能买。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的食品是指一些不法分于为谋取暴利对食品采取掺兑、替代、抽取、粉饰、混充、假冒等手段,使食品质量降低,有的甚至带毒,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建议您最好到正规的店铺购买,以防上当受骗。
5露天经营的食品不能买。露天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无防蝇防尘设施、无食品专用器具,其食品极易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到您的健康。
6过期食品不能买。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旦过期,食品质量就会发生变化,失去原有的风味和滋味,有的甚至会变质,食用后可能影响到您的健康,还可能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这样的食品不能卖。
三、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销售明知是过期、变质、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除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外,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5元,那么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即为150元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如果您购买的食品是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就近到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或分会、消费维权投诉站、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举报、投诉或申诉。
四、消费中食品安全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买食品尽量到有信誉的正规商店、超市和管理健全的农贸市场去购买,注意观察其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 2、尽可能购买正规企业生产的、有信誉的食品,不买注水肉、有农药残留的果蔬,要买放心肉、放心菜。
3、不买腐败霉烂、变质的或接近腐败霉烂、变质、生虫的肉类、鱼类、瓜果和蔬菜,不买过于便宜的粮、油、饮料及其他食品。
4、不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畜类和水产类食品。不买死的黄鳝、河蟹、乌鱼和贝类。
5、不买畸形的鱼、蛋、瓜、果,绿骨猪肉、米猪肉,或色泽、外形等与正常食品有明显不同、看起来有“恶心感”、“恐惧感”的食品。
6、不买、不吃有毒有害食品,如河豚鱼、毒蘑菇、没有精练的棉籽油,已知被有毒农药浸泡的粮食、花生及用旧化肥袋装盛的食品。 7、不随意购买来源可疑的反季节的瓜果、蔬菜。
8、查看食品的包装、标签,看有无注册和条码,最主要的是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怀疑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宁可暂时不买。待弄清真相后再决定对策。不买不食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三无”的食品。
9、不买不食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不购买和食用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购买和食用虽未超过保质期但因保管不善已经变质的食品。
10、买回的食品应按要求进行清洗、烹调和保管。
11、不买不食色素较重的食品。尽量不买不食散装食品,特别是无防尘、防蝇、温控设施和在日光下曝晒的散装食品。
12、尽量不买不食卫生条件差、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小作坊、小商店、小摊贩经销的食品。
13、尽量不买不食疑似仿冒、假冒和虚假宣传的食品。
14、国家卫生部曾提醒10种食物不宜多吃,可作为选购食品时的参考。这10种食品是:松花蛋皮蛋、臭豆腐、味精、方便面、葵花籽、菠菜、猪肝、烤牛羊肉、腌菜、油条。
15、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购货凭证,用后保留产品的包装袋等。发票的内容要齐全、具体,并与所购食品相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有一定的投诉举报依据。
16、尽量购买标有优质安全食品标志的食品。
五、如何获得食品安全的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知识内容
一、目的意义
二、时间安排
本次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从20__年6月开始,至20__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__年6月23日—6月30日)。
第二阶段:宣传培训(20__年7月1日—8月31日)。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20__年9月1日—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分五个层次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1、印发宣传资料。州、县(市)局负责各自层面宣传资料的印制,宣传资料形式及内容自行确定。
2、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六进”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新《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等“六进”宣传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进一步构筑起保护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
3、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网络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在州局网站设立新《食品安全法》专栏,更加便于人们对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的查寻,使公众第一时间掌握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4、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大讲堂宣讲活动。各县(市)食品药品科普宣传站于9月分别开展1次新《食品安全法》大讲堂宣讲活动。以“学法用法,健康饮食”为主题,突出老年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小儿等特殊人群,讲解重点内容为如何谨防通过互联网、电视等途径欺诈销售食品违法行为,食品、保健食品的区别及其有效期检查方法,家庭防范食物中毒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5、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__〕187号)要求,各县(市)局分别组织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组队竞赛,并选拔初赛阶段比赛的队伍,于7月25日前将选拔推荐的1支参赛队推荐表上报州局宣传培训科;8月中旬,州局组织各县(市)选拔推荐的优胜参赛队进行初赛,推荐成绩优异的参赛队伍参加省局举办的新《食品安全法》决赛。
(二)扎实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各县(市)、州局直属各单位要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从监管人员、食品从业者、党政领导干部三个层面,分层次、大规模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使新法内容为执法者掌握、从业者熟悉、社会公众知晓,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1、执法人员培训。7月中旬,州局举办一期全州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师资培训班;8月上旬各县(市)局举办本县(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培训班,确保执法人员参训率达100%。
2、从业人员培训。8月中旬,各县(市)局举办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组织辖区内所有食品企业及从业者集中开展学习培训,突出抓好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力求辖区内每一个企业、每一名食品从业者全覆盖。
3、党政干部培训。8月下旬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一期党政干部《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班,要求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到会讲话,各乡(镇、街道办)书记、乡长(镇长、主任)及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1-2名参加培训。
四、具体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将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内容,明确宣传活动时间节点,有序组织推进实施。要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信息屏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通过刊发解读文章,举办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营造全州学习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培训,奠定坚实基础。要将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培训工作重点内容,通过多层面培训,使大家深刻领会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熟悉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紧密结合实际,推进监管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为新《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对该法生效施行前可提前推进的相关内容,要按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对该法生效施行后方可贯彻执行的相关内容,要深入研究新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范,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准备,确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运用好相关规定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内容,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四是抓紧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自身能力建设,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五是要研究起草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
各县(市)局对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视频及图片资料)于20__年9月20日前报州局宣传培训科。
食品安全内容普及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3、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6、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原因: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可以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幼儿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目的:
1、加强本园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2、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园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3、积极开展对本园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园食品经营安全。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时间:
本园规定员工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本园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对本园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安全知识顺口溜
食品安全有制度,进货查验是义务;
采购原料要建账,索证索票不好忘;
逐项登记别嫌烦,追根溯源才不难;
三无产品不能要,防患未然要做到;
进货查验供货商,执照证件样样要;
合格认证和质检,食品卫生加动检;
食堂管理很重要,陈列整齐要做到;
食品贮存有讲究,隔墙离地把类分;
原副材料常检查,过期食品要扔掉;
餐厨垃圾随时清,剩饭剩菜及时倒;
健康体检是关键,清早上班要晨检;
熟肉制品凉拌菜,变形杆菌常作怪;
病从口入严把关,餐具消毒记心间;
运输储存与加工,处理不当污染快;
生熟荤素不分开,天然细菌繁殖快;
食前烧开忘脑外,进入胃肠准要坏;
上吐下泻真难受,务必催吐莫要快;
生姜加糖片片服,再吃生姜四五块;
病从口入严把关,不可疏忽和懈怠;
食物中毒能预防,确保身心都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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