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6 11:36:39 职场 我要投稿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谐稳定。

  第三条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6.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10.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1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1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的重要机制,旨在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健康风险,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法律责任。

  内容概述:

  1. 健康检查:定期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识别可能的职业疾病风险。

  2. 危害评估: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有害因素。

  3. 培训教育:提供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

  4.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计划,应对突发健康事件。

  5. 工作调整:根据员工健康状况,适时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负荷。

  6. 记录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跟踪员工健康状况。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

  1、安全检查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提出整改意见,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停业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5、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6、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7、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f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v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8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n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从而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作为参考。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本办法中的名词定义

  2.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2.2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4职业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3职责分工

  3.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1.1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

  3.1.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1.3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3.1.5协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监督、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工会

  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3.4各单位

  3.4.1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

  3.4.2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评价和验收。

  3.4.3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4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4.5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4.6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4.7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4.8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按照健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9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3.4.10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协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3.5接害员工

  3.5.1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3.5.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4职业卫生管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

  5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督部备案,并按年度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2职业病前期预防

  5.2.1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设项目,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

  5.3.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5.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4.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5.4.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监护

  5.5.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5.2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5.5.3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6职业病管理

  5.6.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5.6.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7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5.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5.7.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05号)规定处理。

  5.8职业卫生教育

  5.8.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5.8.2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5.8.3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6考核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附则

  7.1本办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8

  (一)、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严格遵照集团公司“三标一体”的相关规定,建立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证员工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防止职业病、地方病发生。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董宝贵

  副组长:周世宏

  组员:项目部员工

  (2)、分工和职责。

  党工委书记是职业健康工作的主管领导;设备物资和综合办公室为主管部门,主抓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工作。安质部、财务部为协作部门,为职业健康提供防护和保障。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级分工,将职业健康保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对生活、办公及施工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以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三)、职业健康设施

  (1)、职工生活区集中建立在避风、向阳、静辟处,与施工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施工对宿舍的污染,尽可能给员工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2)、在生活房屋、办公室内安装空调或风扇及取暖设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区设立职工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设施,以利于职工在空闲时间锻炼身体;

  (4)、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保持员工宿舍区内的卫生.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在室外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5)、在生活区外围偏僻处设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区内采用封闭式容器收集,然后统一倒入垃圾池,再按当地环保规定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严禁随地丢弃生活垃圾;

  (6)、生活区内设置有取暖设施的公共洗澡间,洗澡间内设置冷热水管,保证员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劳动保护措施

  1)、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的作业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以确保正常使用;

  2)、加强机械保养,减少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噪音;

  3)、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许按低音喇叭,严禁长时间鸣笛;

  4)、对经常接触有噪音的职工,加强个人防护,佩带耳塞消除影响;

  5)、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物资部门负责采购,配备充足而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6)、劳动保护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错误!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施工人员必须分工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配戴上岗。

  错误!

  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闲杂人员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对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责令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累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2)、医疗卫生保护措施

  1、医疗保证措施

  联系医院,全面负责医疗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监测错误!

  监督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做好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项目内出现的疫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对内规范管理、对外加强协调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卫生防疫工作环境;夏季发放防暑药品,防止中暑。冬季发放防寒防冻药品,防止错误!冻伤;春秋两季是传染病、病毒性疾病高发季节,医务人员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切断蚊蝇等传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

  在紧急救援预案中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在工地发生突发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病人或伤员及时到医院就医。

  2、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三大部份.

  环境卫生保证措施

  错误!

  工地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清扫人员,每天对工地的环境卫生进行打扫,尤其是职工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每天做到场地清洁,房屋四周排水畅通,无污水死水、无病毒滋生的腐质物堆,生活垃圾统一装入垃圾箱并及时运往指定的垃圾场;

  积极开展爱卫活动,消除蚊蝇孳生源,开展灭鼠防鼠活动,同时抓好消毒、杀虫工作。

  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保证做到材料分类成堆,机械设备停放有序;

  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错误!设立食堂卫生监督机制,由项目部综合办组织对食堂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全体员工进行监督,确保食堂卫生;

  对食堂工作人员实行委外职业培训,学习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和法规;食堂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保持自身的清洁、卫生;

  加强饮食管理,保证职工的营养素供给。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搞好职工食堂饮食工作.对食品制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保证食品制作,饭菜做熟、营养合理;

  加强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卫生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掌握食品优劣的标准.注意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水产品和肉类,一定要新鲜,对腐败变质的食物一律不能购买,采购动物制品时,必须有动物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食品的储存与保管按规定办理;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部内部将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凡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废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食品卫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个人卫生保证措施

  错误!

  项目部将积极为职工搞好个人卫生创造条件,如修建洗澡堂、发放劳保用品等.

  加强个人卫生的宣传,搞好形象教育,使每个职工能够从我做起,在为单位树立形象的同时,也做好自身的卫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壮的体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职业病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卫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关职业病管理与疾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各单位配备应有的'设施。负责职工的疾病预防及事故中受伤职工的抢救;

  3、邀请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工地及生活区进行防疫检查和处理,按时接种有关疫苗及消灭鼠害、蚊蝇和其它虫害,以防对职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强化施工和管理人员卫生意识,杜绝疾病的产生,对已患传染病者及时隔离治疗。

  5、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病的检查,发现病情时,及时进行病情分析,寻找发病根源,加强和改进施工方法及工艺,消除发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对特殊工种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及时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正确使用。

  6、加强健身运动,增强体质,提高员工的抗病能力,积极开展各种文娱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有效地消除员工的疲劳和工作压力,使员工在良好的心态下工作,有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做好对员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要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8、保护工作环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环境毒源,做好自我防护工作,预防职业中毒事故。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排出的废气废物、材料装卸和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被人体吸收后,对身体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员一定要配戴口罩进行自我防护,机械操作手要作好机械的维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的噪声和废气的排放量,材料装卸和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效地预防职业中毒事故。

  9、加强施工运输道路和防尘工作。搅拌站和预制场内的行车道路,均采用砼硬化处理,对粉尘较多的进场施工便道,采取填筑砂砾等材料铺设路面,以减少由于行车造成灰尘增多,指派专人对施工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并用洒水车经常洒水,保持道路湿润,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粉尘飞扬。

  10、保持作业场地、运输车辆以及其它各种施工设备的清洁。作业场地经常进行整理和清扫;运输车辆在运输飞扬性物资时,用彩篷布覆盖的维护措施,停运时注意冲洗,保持车辆干净卫生,施工区内的搅拌、运输设备、模板、输送泵等机械设备按“谁管理,谁负责保养"的原则,经常进行清洁,使机械在空闲时不产生扬尘。

  11、爱护环境,保护当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工地外围的草皮、树木不得进行破坏,必要时对在施工环境中产生扬尘的地方进行绿化,以控制扬尘的产生。

  12、对施工场地固定的经常运转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动和噪声源,有效避免各种振动和噪声产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动和噪声较大的大型机械布置,尽可能在离居民区及职工生活区较远的地方,并尽可能避免夜间施工,深夜必须停工,以免影响当地居民及员工的正常休息。

  14、在各种施工机械和经常运转设备中安装了消音器来降低振动和噪声。

  15、对产生较大振动和噪声的常运转固定设备(如发电机、空压机等)采用搭设隔离音棚或修建隔音墙等措施来降低振动和噪声的危害。

  16、处于振动和噪声区的施工人员,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来减轻危害。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安全副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环保部负责,二级管理为施工作业厂队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负责。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条件制定《施工生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并按照颁布的《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人人做好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本项目开工前,由工程技术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实施性职业安全技术方案,对土方开挖、运输、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金结制作与安装等作业,编制和实施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4)实行逐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①针对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②未经安全、职业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作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③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复验,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且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登记,按期复审,并设专人管理。

  ④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提高职工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达到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保证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规定检查日期、参加检查人员。安全环保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全员每一天进行1~2次巡视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劳动保护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进行整改和验收。

  (7)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火工产品的采购、运输、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项目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查和检查。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炸药。

  (8)按月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评定,实行重奖重罚的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报表和事故调查报告书。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对项目部内部发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预防措施全部落实,所有责任人全部得到处理,所有职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训。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

  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

  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1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

  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范围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二、管理内容

  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公司安委会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做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开展。

  2.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

  3.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及劳保用品管理;安环部负责职业健康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生产车间负责生产员工的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四、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强化职业健康日常管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职业病,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确定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总经理职业健康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职业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6)组织、主持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2.工会组织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依法对职业健康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公司职业健康防治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改善生产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3.综合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2)编制、修订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编制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3)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做好外培人员的'协调安排;完成新进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6)在人力资源配置时对患有某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7)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完成职工年度例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做好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4.安环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监测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负责在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协助综合部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财务部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健康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经营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健康事故隐患。

  6.班组长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领导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全面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健康应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工序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进职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知识教育。

  4)班前要对工序所使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班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车间处理。

  5)发生职业健康事故立即向车间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7.岗位操作工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自觉学习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防护知识。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不违章作业。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健康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五、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为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切实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免受侵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实施告知制度。

  2.告知形式。公司职业危害告知主要有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等形式。

  3.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业卫生防治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4.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清楚如实告知。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按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即使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生产性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职业危害申报项目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安环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当生产经营出现以下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重新申报职业危害。

  1)对进行新、改、扩等建设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对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发生,公司各部门应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综合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分工及具体培训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内容开展落实。并详细做好培训记录。

  3.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开展主要有内部培训和外委培训两种形式。内部培训主要有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和新工艺、技术等投产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活动;外委培训一般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开展。

  1)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资质证书。

  2)新进人员入厂时,由综合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结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其同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3)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操作人员未接受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4)转换岗位人员由岗位所在工序班长培训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安环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公司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证明。

  3)公司各类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记录。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等的告知凭证)。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为加强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检修,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公司安环部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生产车间负责防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生产工序按照要求做好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等任务。

  4.生产车间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岗位员工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知识的培训,指导正确操作使用。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

  1)防护设施实行“包机到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养润滑”等知识;日常运行严格按照使用规程操作;“包机到人”确定后,相应责任人员应保持稳定。

  2)岗位操作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生产工序班组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需要处理的设备故障。

  4)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应及时报告车间,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于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技术部门介入处理。

  5)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好检修记录。

  6.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年度监测,保障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九、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综合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

  2.生产车间存在有毒气体职业危害的岗位由公司统一配置固定或便携式监测装置;生产工序自行负责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配置安装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规范要求,监测点的设定由公司安环部管理人员、委托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应主要包括公司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3)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4)安环部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整理后进行归档。综合部及时根基检测结果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全员进行公示。

  4.职业危害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经治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5.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编制职业危害检测经费预算,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公司实施全员职业健康岗前和定期检查。

  2.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上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新招聘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上岗;体检有异常的或有职业禁忌的不予录用,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公司在岗的生产车间员工、质检员、后勤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5.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统一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且有公司临时安排的人员陪同监察。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身体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

  6.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岗位浸出成品库工上岗前检查项目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症

  1、活动性结核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疾病1、心血管疾病2、癫痫或晕厥史3、色盲4、高血压1、癫痫2、色盲3、明显听力减退1、视力不正常2、心血管系统疾病3、 精神障碍4、运动功能障碍5、四肢不全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规,心电图,肝功能。高1年高仟伏X射线摄片,仟伏X射线摄片,肺功能。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脑电图,视视力、色觉。力、色觉。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视力、色觉,纯音听力测试机电维修1年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净化、合常规、肝功能,心电图,成、闪脑电图,视力、色觉,焙、锅炉纯音听力测试1年车辆驾驶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脑电图,规,心电图,视力、色觉,肝功能,视力、色觉,胸部X线透视听力,胸部X线透视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内科常规检查,血、尿常常规,心电图,高仟伏规,心电图,高仟伏X射X射线摄片,线摄片,肝功能肝功能1年其他岗位1年1、活动性结核病2、传染性肝炎1年7.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有职业禁忌者或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2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预防工作场所的健康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员工健康状况评估

  2. 工作环境与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

  5. 健康保护政策与福利

  6. 监督与评估机制

  内容概述:

  1. 员工健康状况评估: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识别潜在的健康问题,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咨询和支持。

  2. 工作环境与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减少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

  3.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知识的认识,定期举办相关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健康事故进行快速响应,减少损失。

  5. 健康保护政策与福利:提供健康保险,设立健康促进项目,如健身房、健康饮食计划等。

  6. 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收集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3

一、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证上岗。

  二、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执行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配合卫生监督单位检查工作。

  五、定期完成卫生监督单位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

  一、相关概念

  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七、职业健康监护材料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

  2、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与,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

  8、及时、如实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第五章

  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

  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2.5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3.5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3、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05-2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选】05-3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2-0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优秀)05-25

(推荐)职业健康管理制度05-2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集合】05-2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用)05-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品]05-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05-25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精华】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