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2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安全检查措施:
1、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3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xx.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4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纺织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2、职业性耳病:车间工现场的机械设备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3、心血管疾病:由于纺织工人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4、高温中暑:由于夏天作业温度高,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工人中暑。
三、预防措施
1、公司及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安全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安全生产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3、生产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生产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生产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生产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配置急救药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5
(危化品经营)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一、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制度,按规定穿着防腐防护服装,带好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
二、不准在尘毒和有害气体设备与场所处吸烟、吃东西、喝水。
三、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的员工班后洗澡,工作服一定单独储存并经常清洗,严禁将工作服带入其它场所或家中。
四、通风排毒排尘设备和局部排气排风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定时开闭,严格按规定跟班操作。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体员工健康检查,接触尘毒和有害气体设备场所的员工实行上岗前和离岗后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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